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6时许,郑某甲驾驶号牌为川******号小型轿车由四川省武胜县出发欲往目的地四川省会东县,随车搭乘张某某、杨某某、郑某乙。当日16时许,郑某甲行驶至昭巧二级线K52+700M处(鲁甸县龙头山镇天生桥路段),与泰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郑某甲及乘车人杨某某等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泰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郑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2.证人泰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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