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虎林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虎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车牌为黑G****6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虎林市市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建设街路口处,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于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挂撞,当场造成于某甲受伤,送往医院后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于某甲符合在运动的过程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及大血管破裂失血死亡。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于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委托其儿子郑某乙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于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晖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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