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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住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郑某甲承租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房屋作为厂房、仓库,用于生产、储存疑似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斐乐牌的运动鞋。

被告人郑某甲以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每双33元、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每双28元、疑似假冒斐乐牌运动鞋每双37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共计销售8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3双疑似假冒斐乐牌运动鞋给郑某乙,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11月12日共计销售3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8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5双疑似假冒斐乐牌运动鞋给郑某丙,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7日共计销售31双疑似假冒斐乐牌运动鞋给罗某某。上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0元。

2020年1月1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上述厂房内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96双,在上述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4020双、疑似假冒斐乐牌运动鞋5660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9450双。经被侵权方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609848元。全案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612018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郑某甲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租房约字》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袁某甲、吴某乙、郑某丁、袁某乙、戴某某、郑某乙、郑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5. 搜查笔录、查封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61201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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