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枣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农。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张某甲(另案处理)系公安机关追捕人员的情况下,与其互换住房,将自己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提供给张某甲居住,致使公安机关抓捕张某甲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张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案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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