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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2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户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0****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乙、郑某丙,沿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竹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增江街竹园路出东山路东59米处时,碰撞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乘人员王某某和郑某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郑某丁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06mg/100mL。

事故发生后,同案人郑某戊(另案起诉)接到郑某乙的电话来到事故现场。被告人郑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郑某戊替其“顶包”冒充肇事司机,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诊断证明等书证;

2.同案人郑某戊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郑某丁、郑某乙、郑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车辆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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