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10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贵E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桔山大道往永丰二街方向行驶,23时48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桔山街道碧云路富鑫饼屋门口时,撞上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何某某,造成郑某甲、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医疗费用25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材料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郑某甲醉酒驾驶车辆,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88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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