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已被注销且套用车牌为闽******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南埔镇富泉海鲜酒楼出发,经柳厝村道驶入通港路,再沿通港路由倒桥往龙头岭方向行驶至下炉村路口路段时,因驾驶不慎,碰撞路中绿化带边沿石,造成被告人郑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躺在绿化带上睡觉,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3.49mg/100ml。经公安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本事故的一方过错,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驶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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