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5时26分,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浙G93****小型轿车从兰溪市上华街道往金报尊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与兰花路交叉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浙GB****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兰溪市兰江街道金报尊园**幢被交警抓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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