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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103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红色XY100-8型弯梁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某镇某街由南向北行驶,到达某派出所处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郑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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