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4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街**号楼。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U*****的二轮摩托车上路,途径饶平县**镇**东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郑某乙驾驶号牌为粤U*****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血样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48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甲、郑某乙二人均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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