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9***小型轿车从汕头市潮南区往潮阳区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潮阳区**镇**路口附近时与马某甲驾驶的号牌为粤DD***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马某甲一方报警。经抽血检验,郑某甲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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