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郊尾镇新和村村道下申厝38号门前路段时发生自摔,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08.97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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