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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8年8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个体,山东省邹城市人,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幢**室。2012年9月5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月29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 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号车牌改装的边三轮摩托车从永安市北塔路下渡廉租房小区行驶至永安市燕西下渡路龙泉嘉园小区,而后返回下渡廉租房。当天15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下渡廉租房路口路段斑马线向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闽GPX***白色轿车相碰撞,造成郑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闽GPX***白色轿车车主郑某乙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 110报警。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郑某乙承担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坚

                         检察官助理:田文轩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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