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赛岐镇牛兜环岛“畲乡厨房”附近沿钟山西路、解放路行驶,行驶至解放路“江滨旅社”附近路段停车散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继续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路往下港村方向行驶,行径福安市赛岐镇下港街街口路段,碰撞右前方郑某乙停在道路右侧的闽******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乙无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目前郑某甲与郑某乙已就闽******号小型汽车损坏赔偿达成调解,郑某乙对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乙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证言;
5.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甲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路**弄**号,电话号码1895936****。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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