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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莆田市城厢区桂山村山边路段碰撞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08.D****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二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3mg/100ml,属醉酒。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林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3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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