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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住遵义市播州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贵AM****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夜色酒吧往鸭溪镇电厂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鸭溪镇电厂路口凯悦酒店路段时,与郑某乙、王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贵C8****号、贵C2****号小型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郑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9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郑某甲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步行回到事故发生地,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郑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代书兰

   

2021年2月23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证据材料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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