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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白宝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榜山镇榜山村行驶至**镇**足浴店。当晚23时许,郑某甲再次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足浴店出发,后在该足浴店门口路段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0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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