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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3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粤SS2****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环常北路高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郑某甲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7.5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证人郑某丙的证言,驾驶证等书证,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566)。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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