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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51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F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黄埔区永和开发区桑田一路鼎月缤纷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永顺大道新安路东9米处时,碰撞到洪某某驾驶搭载谢某某的粤A1****号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及洪某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洪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郑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一次性赔付洪某某、谢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2.证人洪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联系电话1317884****;担保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357022****。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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