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8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L****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沿江镇水洋村驶往沿江镇长二村,21时45分许途经马上线沿江镇景秀村路段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后,为了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被告人郑某甲以其父亲郑某乙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报案,并让郑某乙在现场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并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轨迹、保险索赔书、接警单等;
2.证人郑某乙、张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报警录音,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检察官助理:洪祁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1684****。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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