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4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8********,布依族,中技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贵J8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路**路路口时,车辆右侧与由许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DE***号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郑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0.89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47********,担保人郑某乙联系电话为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