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5********,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大田县**局**股**,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1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起,被告人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已判决)开始伙同林某甲(已判决)经营民间高利贷,之后,为了资源共享,其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各自出资50%合伙发放高利贷,并共同租用大田县**镇**路**号一楼作为经营场所,一、二楼统一挂**茶庄招牌。为了更好高额牟利,保证利息收取,2014年开始,林某甲单独或伙同郑某乙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茶庄催讨高利贷,并雇佣被告人郑某甲作为会计、陈某甲(已判决)作为出纳管理**茶庄一楼的账目、资金。同时,先后雇佣多名文员从事接待、制作工资表、会议记录、民事诉讼材料等工作。为了收回放贷本金及获取非法高额利息,该组织在林某甲、郑某乙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纸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甲、郑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范志宝、郑某丙、吴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为骨干成员,张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决)为积极参加者,郑某甲及陈某丁、范某乙、廖某某、陈某戊、冯某某、连某某、林某乙(均已判决)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该组织以实施各种软硬暴力讨债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在该组织担任会计,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元,将林某甲、郑某乙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登记做账,经常参加**茶庄组织的会议并在会议上通报该组织放贷明细情况,会议根据其通报的放贷情况布置要债任务、讨论要债方式。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江西省景德镇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丽江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大田县公安局从郑某甲处扣押博恩软件10个、U盘4个、电脑主机3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台、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丽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U盘恢复记录、由陈某乙提供的会议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福建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发还清单、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4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范某甲、周某某、茅某某、陈某甲、陈某丁、吴某某、张某某、郑某丙、陈某戊、廖某某、冯某某、范某乙、连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郑某甲及证人林某甲、周某某、茅某某、范某甲、廖某某、冯某某、连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参加林某甲、郑某乙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接受林某甲、郑某乙的安排、指使,担任会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与林某甲、郑某乙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董 新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 察 官:曹发文
检 察 官:赖 明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万 晟
检察官助理:邹丽雯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321590****。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6册。
3.涉案U盘、电脑等物品现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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