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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55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及其朋友郑某乙二人作为介绍人促成广东省吴川市****地块商品房工程与中建二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2017年7月,中建二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川***集团正式签订合同,承建吴川市****地块商品房工程,随后在线上对D221地块相关工程发布招标,中标企业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向被害人吕某某、汪某某二人谎称已承接湛江市吴川市**大道****地块工程,并伪造郑某乙与中建二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地块工程需缴纳工程定金500万元为由,向汪某某承诺将该工程水电工程包工、包料让吕某某、汪某某二人施工并向吕某某、汪某某二人支付相应利息,向吕某某、汪某某二人借款500万元(其中,向吕某某借款300万元,向汪某某借款200万元),并在龙岗区**路****大厦****房签订借款合作协议,并在到账后转给其儿子等人,用于偿还其先前债务及个人使用,并未用于工程事宜。后来吕某某、汪某某二人无法在双方借款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进**地块施工,经向吕某某、汪某某二人多次催促,仍无法进场施工,郑某甲既不支付相应利息也不归还其本金,2018年7月起郑某甲逃匿回老家。

经查,中建二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与郑某乙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亦没有作出过将**地块工程交给郑某甲、郑某乙二人承建的承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借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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