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9********,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本县**镇**村**山场其种植的农田中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9.6084公顷(144.126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5338公顷(143.0070亩)。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单、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甲、董某某、吴某乙、郑某乙、刘某某、郑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338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荣
检察官助理:钱泽仁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8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