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7日间,被告人郑某甲以开网店为由,以购买或借用方式向郑某乙、郑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宋某某等人收集银行卡(含手机卡、U盾)共计16套,之后通过邮寄贩卖给上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被仙游县公安局查获,现场起获6套他人银行卡(含手机卡、U盾)。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相关银行卡信息及账目详单等;
2.证人证言:郑某乙、陈某甲、郑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1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五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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