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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潼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潼南区公安局塘坝镇派出所接报警后安排民警方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穿着警服驾驶警车到塘坝镇拦河堰木料市场附近进行巡逻排查涉嫌交通违法的被告人郑某甲。后巡逻警察在拦河堰木料市场内麻将馆附近发现嫌疑车辆,并在麻将馆内找到被告人郑某甲,遂口头传唤郑某甲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郑某甲自行上警车跟巡逻人员一起准备去塘坝派出所。在行驶途中,郑某甲因被民警制止使用手机而情绪激动,辱骂民警、辅警并企图殴打同坐后排的辅警徐某某,于是民警方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停车后,郑某甲下车继续辱骂民警辅警二人,拒不配合民警的口头传唤,还用拳脚击打民警辅警二人,致民警方某某右手背皮肤被抓伤、辅警徐某某鼻部红肿。期间,郑某甲摆脱控制后跑入路旁修理厂找寻工具试图与民警对峙,但最终在交巡警的增援和民警劝说下丢掉手中钢尺,并随民警上警车到塘坝派出所。事情发生时,现场聚集了十余人围观,并有群众录相后在微信群内传播。到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警单、交通罚单、警官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陈某某、郑某乙、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暴力抗拒执法,辱骂并用拳脚击打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0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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