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馆**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车牌为皖A626X8的灰色凯迪拉克轿车,行至庐城镇移湖北路与迎松路交叉口北侧顺风楼酒店附近,遇庐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庐城中队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其因无证驾驶,为逃避处罚,拒不听从交警示意、警告、劝阻、制止,驾车调头,撞向执勤交警万某某所驾警车,致警车左叶子板、前保险杠、左前门等多处损坏,而后加速驾车逃离现场。经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评估,被撞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883元。
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已赔偿警车损失人民币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人口信息、结算单 、维修发票、收条、抓获经过、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万某某、丁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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