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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安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和协警朱某某、明某等人到六枝特区**乡**村**组行政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郑某甲到六枝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甲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用脚踢、手抓、嘴咬民警,将民警安某某的手抓伤,后民警将其制服并扭送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方某某、彭某某、朱某某、明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采用脚踢、手抓、嘴咬、辱骂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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