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7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先后3次与吸毒人员郑某丙(另案处理)合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容留郑某丙到郑某甲代为管理的位于惠来县葵潭镇某某祖师旁郑某丁住宅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加辉
检察官助理:李燕芬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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