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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某甲,花名“**”,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在河源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监管场所交代其于2018月12月间,多次在其家中卧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共叁册、审讯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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