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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社区。2011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21日被假释。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汨罗市**社区自己家中三楼卧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某、邹某某、霍某某、吴某某、郑某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次。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次。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霍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次。

4、2019年8月份的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二次。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次。

6、2019年9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乙、许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次。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霍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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