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临湘市**村**组**号。2012年5月10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2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长沙县**街道**酒店内多次开房容留郑某乙、李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长沙县**街道**酒店17**房内容留郑某乙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长沙县**街道**酒店17**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长沙县**街道**酒店19**房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2日下午,民警在长沙县**街道**社区**酒店内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在民警询问核实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时,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开房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郑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郑某甲在民警询问核实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郑某甲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田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逮捕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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