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局**楼平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租住的海南省琼中县城**局**楼平房内10次容留郑某乙、陈某甲、郑某丙、李某某、郑某丁等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中,郑某甲于2019年年底在琼中县老汽车站旁其住所内与郑某戊、郑某丁、李某某等人吸毒时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郑某甲经过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告人郑某甲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容留他人吸毒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告人郑某甲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容留他人吸毒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陈某甲、郑某丙、李某某、刘某某、郑某己、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材料、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

5.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安医精司鉴[2020]精司鉴字第106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奇胜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琼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共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陈某乙、林某某询问笔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