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院**号楼**单元**室。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3年9月1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2月10日被假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空港新苑15号院西侧路边,因琐事持刀将某某某扎伤。经鉴定,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甲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作案工具、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材料:收缴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住址候审,联系方式1830155****,保证人郑某丙,联系方式1560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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