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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巷**横**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村**城**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与朋友陈某甲、郑某丁到汕头市龙湖区**路**KTV喝酒唱歌,陈某甲先行离开。同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和证人郑某丁在**KTV门口等待出租车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因叫车押金问题与在该处候客的代驾司机即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甲遂动手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砸毁并将其推倒在地,随后掐住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并用拳头猛击其面部致其受伤。后在KTV保安员以及证人郑某丁的劝阻下,被告人郑某甲才停手并离开现场。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投案。

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综上,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

2.证人郑某丁、陈某甲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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