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为了帮其女朋友楼某某打架,纠集方某某、郑某丙(绰号“某某”)等人员,携带一把匕首,来到临海古城街道焦点网吧,为阻止李某某的男朋友周某某帮忙,用匕首架在周某某脖子上,然后楼某某、陶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愿宿酒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
2.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楼某某、陶某某、方某某、郑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
7.焦点网吧门口、内部监控、讯问视频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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