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86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3时许,陈某甲(15岁)通过微信约欧某某(14岁)到罗湖区**小学门口谈事情,欧某某遂邀约陈某乙(16岁)、苏某某(14岁)、林某甲(16岁)共同前往赴约。2018年12月5日0时许,欧某某等四人在**小学对面大排档见到陈某甲及其朋友约十几个人在吃饭,后陈某乙和郑某乙(16岁)发生口角,欧某某等四人见状离开,回到**小学门口坐着聊天。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到**小学门口堵住欧某某等四人,双方发生争吵后,陈某甲、郑某甲等人持啤酒瓶及铁棍围殴欧某某、陈某乙、林某甲,后欧某某等三人趁机各自逃跑离开并报警。经鉴定,陈某乙和欧某某二人受伤均为轻微伤。2019年9月24日,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林某乙、苏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欧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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