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烧烤店吃饭,期间郑某甲认为邻桌的被害人康某某用眼神看自己,遂多次上前与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争执,郑某乙打电话告诉安某某(另案处理)自己和郑某甲被人欺负,安某某遂纠集王某某、史某某(均已提起公诉)赶赴现场。被害人一方准备结账离开时,安某某等人到达,不由分说即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殴打。郑某甲、郑某乙、安某某、王某某分别手持啤酒瓶、凳子,史某某手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打击,造成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康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安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8、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屈可伸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乙被羁押于临潼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单行材料13页。
3、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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