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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11年6月29日因抢劫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

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4日至27日春节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遂溪县**镇***村*号自家平楼房大厅里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和扑克牌供他人赌博,下注的赌资是10元至1000元不等。被告人郑某甲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从中抽水盈利,在赌博现场进行兑换现金给参赌人员,每天都有十多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郑某甲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3、出所登记表、收押回执、释放证明书;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6、辨认笔录、辨认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

7、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己、郑某的证言;

8、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于值班律师李雪英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碟拾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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