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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奖虫5+7”是未经国家批准,套用国家合法的“七星彩”、“排列五”等彩票玩法和开奖结果,同时设定高于合法彩票赔率来吸引玩家投注的“私彩”销售网站。自2018年起,被告人郑某甲从上线“阿某某”处获取该“私彩”网站账号后,通过微信等方式直接接受他人投注,并发展下线谭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在接受他人投注的过程中,郑某甲从“私彩”投注金额中抽取固定比例的“回水”作为其利润,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与上、下线进行结算。经司法会计鉴定,郑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上家“梅某某”的“私彩”销售款为人民币510505.99元,郑某甲收到下线谭某某微信转账的私彩款为人民币61245元。其间,郑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6月29日下午,郑某甲在陵水县**镇**村委会**组** 号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查扣郑某甲用于售卖私彩的无线数据终端一部、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WCDMA无线数据终端1部;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抓获经过、侦查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

3.证人证言: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私彩,扰乱国家彩票经营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检察官助理:侯晓红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WCDMA无线数据终端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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