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枫亭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限一次(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23日间,被告人郑某甲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接受参赌人员蔡某某、郑某乙等人投注,并从中抽取水费及赚取中奖多余倍数的奖金获利。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累计接受赌资20000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7000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蔡某某、李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 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微信转账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接受赌资数额累计200000元,非法获利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陈尾妹
2020年1月3日
附:
(一)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三)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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