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20日,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家中收取郑某乙、郑某丙、朱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博人员押注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81500元,从中抽取2.5%抽成后将其余赌资上报给同案人“阿换”(另案处理)。经查,被告人郑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2037.2元。

2019年8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郑某甲在上述家中收取“六合彩”赌资,被告人郑某甲在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扣押笔记本1本、计算器1个、“六合彩”走势图8张、“六合彩”押注账单记录11张。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29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郑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取“六合彩”押注账单、“六合彩”押注账单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朱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81500元,获利人民币203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笔记本1本、计算器1个、“六合彩”走势图8张现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