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将赌博平台链接分享至其建立的微信群,供微信群成员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54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2月20日17时许到平阳县公安局万全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输赢截图、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微信群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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