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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内通过手机收受微信好友“小**”、 “大***”、“桂**”、“同学**”、郑某乙等人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其收到上述人员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后通过登陆自己在网站上找到并注册的账号下单投注抽水盈利。经统计,其接收六合彩投注的金额共计36万余元人民币。另,被告人郑某甲2019年11月初曾提供账户给陈某某投注时时彩1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郑某甲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电脑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陈某某、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3.随案移送物品: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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