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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41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室。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29日、9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郑某甲在本区********楼温州**养生会所内开设赌局,召集汪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到上述地点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放炮”的赌客向其他赌客支付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自摸”的赌客向其他赌客收取400元,郑某甲在每日的0时、6时、12时、18时向每名赌客收取“台费”50元,并向赌客提供现金兑换用于赌博。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以及汪某某、文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7580元。经计算,截止2020年5月26日,上述赌场内产生赌资共计86780元,被告人郑某甲非法获利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汪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田某某、郑某乙、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邵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检察官助理 吴晨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5851****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文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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