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南安县**镇**村**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某甲找郑某乙(已判决)开设了 “永勝” 六合彩网络赌博一个总代理账号aa08aa[喷],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发展并接受下线刘某某、林某某和朱某某等人投注236774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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