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7********,汉族,高中,恩平市**文化传媒中心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现住恩平市**大道**号**家园**房。2019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始,被告人郑某甲在恩平市**路**号**苑**商铺首层经营恩平市**文化传媒中心,并先后聘用被害人陈某甲、郑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陈某乙为该中心工作。2018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甲拖欠上述5名员工工资合共人民币42089元的,其中拖欠陈某甲5753元、郑某乙13636元、吴某某2343元、林某某4462元、陈某乙15895元。后被告人郑某甲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4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结清上述员工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郑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郑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成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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