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慈溪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坎墩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慈溪市**街道**路经营慈溪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拖欠张某某、叶某某等140余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2012年9月29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被告人郑某甲仍未支付。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足额预缴劳动者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照片、拖欠工资清单、欠条、劳动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王某甲、叶某某、郑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丙、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莉敏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村的住房候审(联系电话:137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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