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龙泉市**室内设计工作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大道**号公寓**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以其继父蔡某某为法人代表成立龙泉市**室内设计工作室,工作室实际控制人为郑某甲。郑某甲由于将工作室盈利用于购买汽车、摩托车、娃娃机等,过度消费导致经营不善。2019年10月开始,郑某甲陆续拖欠吴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等33名工人劳动工资528309.3元。2019年12月31日,上述工人先后到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日向龙泉市**室内设计工作室(郑某甲、蔡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郑某甲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20年1月20日,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件移送给龙泉市公安局,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工人联系其讨要工资的情况下以拒接电话、不回信息和更换电话卡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和公安机关侦查。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周某某17000元的工资款。截至目前,郑某甲仍拖欠33名工人工资共计511309.3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立案期限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材料、施工合同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合同复印件、手机截图打印件、未付工资确认清单、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微信及支付宝流水记录、保证书、房屋装修合同、房产查询材料、执行相关材料、银行账单、人员档案、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姜某某、蔡某某、潘某某、郑某丙、刘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郑某乙、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晓昕
检察官助理:李奇轩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本案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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