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8〕79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9日4时许,同案人郑某乙(已起诉)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小**”服装店,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当日12时许,同案人郑某乙来到仙游县**街道**路**号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旧货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上述笔记本电脑抵押给被告人郑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收下该笔记本电脑。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在仙游县**街道**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涉案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同月1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笔记本电脑发生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同案人郑某乙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6000****。
2.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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